1.
176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水塔,部分土地有建物占 用,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 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 人注意查明。
2.
1764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 共設施保留地)。
3.
176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1764地號土地上之水塔、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6.
176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