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四樓 由第三人林家滿、洪曉貞等人居住使用,在場人稱三樓有一點漏水。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有第三人林鉦淳、林子淳聲請假處分並經假處分登記(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 第127號假處分),拍定後不塗銷假處分登記,如經拍定,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及應買 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有假處分登記,拍定後不塗銷假處分登記。請投標人及應買人特別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