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假扣押查封、執行筆錄、鑑價報告所載及嗣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系爭土地為道路、空地。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本件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