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
2.
929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建興路21號區分所有大廈所座落基地,所指930地號土地為該大廈後方車道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數人表示優先承買者,按其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本件為合併拍賣,因係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而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