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均為道路用地。又據鑑價報 告所載,標的土地現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 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 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