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母親即共有人梁曾OO在場表示該屋由其與另一共有人梁O慧共同 居住使用,債務人已行蹤不明多年。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又增建有部分占用鄰地731-
2.
740-35地號,該占用之鄰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4.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