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8年3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2440地號為巷道用地;113年 11月20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2440地號係龍成路175巷60弄之道路,供通 行使用、兩旁停有機車。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切確位置以鑑界為據。
3.
依113年3月5日鑑價報告記載: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標的目前 供巷道使用(龍成路175巷60弄)。
8.
優先承買: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