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之胞弟兼房屋共有人在場表示,房屋目前由 其與父親共同居住,管理費每月新台幣1,335元,房屋無附車位,並稱房屋無漏水亦無發 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房屋共有人對該本件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又如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