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重測前之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重測前 之8地號土地其上有一間二層樓磚造ㄇ字型建物及前面的空地(沒有門牌);重測 前之228地號土地上亦有一間二層樓磚造建物(沒有門牌),一部分土地上為雜樹 林,有一間無屋頂之廢棄磚造建物、廢棄豬舍,並搭有鐵皮雨遮。惟實際使用 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 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9.
本件2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 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土地使用分區:22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23地號為山坡地 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