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現場查封時,標的由債務人自用,惟債務人表示有一房間於 113年6月出租與第三人,租期3年,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編號1土地係建物前面 既成巷道。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