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經債務人之代理人於民國114年4月1日陳報不動產之使用現況: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等,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變賣之標的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判決分割4分之1確定。
6.
本件拍賣標的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2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僅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