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3年9月1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之弟張O正在場,表示該屋現由其跟家人同住,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一樓後面及前面有增建,房屋老舊,天花板多有脫落,多處裂痕,柱子也有裂痕,屋前屋簷及後面增建處均有漏水痕,依鑑定報告,標的屬鋼筋混凝土結構造4層公寓住宅一樓建物,屋齡59年7月,鄰近廟宇神壇等嫌惡設施,土地屬第二種特定商業專用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並請儘速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4.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特定商業專用區,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