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 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第三種商業區。
8.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建物登記謄本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本件拍賣建物屋齡約40年, 住商用,臨12公尺寬北平路三段,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子在場表示,建物有增建,其 中二至五樓由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一樓則出租第三人林00,租期自111年6月30日至114年5月29 日,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8000元。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自民國97年相驗勘查電子化起尚無非 自然死亡、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此前及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則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拍定後一樓不點 交、二至五樓點交。 六、拍賣編號2建物(暫編5191建號)為編號1建物(956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 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