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標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6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 於西安街19巷
4.
7-1號屋前水溝用地(目前已有水 泥地覆蓋其上,有水溝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 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六、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