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為巷道(彰化市中山路三段190巷),供公眾通行使 用。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3.
附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