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為供通行之巷道(彰化市中山路三段190 巷),部分為為防火巷,部分為停車場及建物占用。惟土地另有無為鄰地建物所 占用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 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附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稅費、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雖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