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二地相鄰,土地上有停車輛 及國際肉粽烹煮用具及棚架。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使用情形不明。經通知 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5.
10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
7.
10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3.
10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9-
14.
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 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16.
10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 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 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 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