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136地號土地為空地,是否有牆面坐落需以鑑界為準,1144地號土地上坐落無門牌之建物。
3.
113年10月18日債權人具狀陳報:1134地號為巷道空地,其上有一道磚牆;1136無法進入,依地籍圖為1134地號後方之土地;1144地號土地上建物與「624越式法國麵包店」共用中山路146號之門牌,大門在麵包店後方的建築,與麵包店無相連,據鄰人表示產權為家族共用。
5.
1136地號土地為空地,114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
6.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7.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六、本件拍賣不動產均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