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查封時,第三人尤○閎(即債務人之手足)在場,並表示房屋由其與母親居住在內,並表示房有漏水(有壁癌處均會漏水),且表示第三人之祖父曾在房間內割腕,但不確定是在房間內就死亡或送醫後死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合併拍賣之部分標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