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635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有臺北市文山區景華街216巷9號、11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壹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始得作第壹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60使字第0903號使用執照(59建(景)字第008號)建造執照),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