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1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地號、8地號及11地 號土地分別位於陽明山中正山停車場西北方60公尺、15公尺及西南方75公尺 處,土地幅員遼闊,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58地號、59地 號土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300巷37號建物西北方70公尺、55公尺 處,土地幅員遼闊,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6地號土地位 於同巷55號建物西南方4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8地 號土地上有同巷
2.
65號建物占用;70地號土地部分上有同巷37 號建物占用,部分為該建物前方道路,部分係雜木林;76地號土地上有同巷5
3.
53號建物占用;83地號土地位於同巷75號建物西南方15公尺處,土地幅員遼 闊,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84地號土地上有同巷正75號建 物占用;88地號土地上有同巷45號建物占用;93地號土地位於同巷75號建物東 北方25公尺處,土地幅員遼闊,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03 地號土地位於同巷55號建物東南方125公尺處,土地幅員遼闊,無路可達,目視 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除下述三之內容外,其 餘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 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民國114年1月17日共有人黃○正等人陳報臺北市北投區復興三路300巷
5.
65號建物,占用68地號土地權源為家族宗親間之分管約定,68地號目前 進行分割共有物訴訟。同年2月3日共有人黃○騫等人陳報占用68地號土地之同 巷55號,係已登記為20059建號建物,68地號土地共有人間實際上已劃定使用範 圍,有默示之分管契約。同年2月4日共有人黃○貴陳報同巷45號係已登記建 物,占用88地號土地權源為土地所有權,88地號土地現有分割共有物訴訟進行 中。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另 本件土地現有分割共有物訴訟繫屬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審理中,請應買 人留意。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8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 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