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87-3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坐落基地,686-
4.
687-2地號土地則為巷 道。又拍賣建物於查封時為債務人之家屬自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拍定後債務人及其家屬應 將拍賣建物連同其占用土地範圍交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點交。另就土地本件 僅拍賣債務人持有之應有部分,及其出入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其他依 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6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8.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和美鎮公所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農業區。
9.
696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且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673地號土地(非拍賣標的),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並承擔其風險,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未經債務人等向本院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其實際維護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 用第69條之規定,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13.
687-2地號土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除拍定 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如土地共有人不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非土地共有人之拍定人又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該土地 共有人一併承買,該土地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土地部分承買,拍賣建物仍歸拍定人買受,惟有 此情形拍定人應自理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並承擔其風險。
15.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標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