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不動產位於狹窄彎曲巷道內,建物維護狀況差,建物內供有祖先牌位,天花板、 窗戶破損,有明顯漏水及壁癌痕跡,屋內地板沉積沙土、堆置雜物及大型機具等,上述現況及 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建物由債務人使用,如屬實,拍 定後建物連同其基地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
建物佔用鄰地236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 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非本件拍賣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彰化市都市計畫商業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 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 險。
7.
土地經設定不定期限地上權,拍定後須經地上權人同意始塗銷登記。該地上權人因未於土 地上為房屋之建築,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要旨並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優 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