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本件甲標土地(420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位於本市蘆洲區中山二路196巷口至該巷
3.
31號之巷道,其上無建物占用,惟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確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該標的屬蘆洲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開說明,該資料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0.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1.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業經地政人員指界,惟仍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實際坐落地點、重測後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