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92年2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4地號土地位 於門牌劉銘傳路20巷19號已廢棄房屋之位置,該房屋已無屋頂、牆壁只剩前面 尚存。」。於113年1月2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4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基隆市仁愛區劉銘傳路20巷19號建物占用其上,惟該建物呈滅失狀 態,無屋頂,僅存一面鐵皮及牆壁圍住,有鐵門上鎖無法入內,該土地範圍約 由鐵皮牆往內延伸至山壁,往外延伸至擋土牆,其內現況雜草叢生。」。使用 分區為住宅區(住
3.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 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10.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11.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與債務人間已 無債權債務關係)。
12.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3.
依1374地號之土地標示部,其上登記有建物1棟,即門牌號碼基隆市仁愛區 劉銘傳路20巷19號,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25日函稱尚未辦理滅失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