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6日查封時,現場為碧嵐旺德富大樓底一層,拍賣標的為底一層之16之 攤位及公共空間走道,無水無電,現為荒廢無人經營狀態。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10月8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 10月9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3年1 0月29日回覆,未有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紀錄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 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 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 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 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 認。
8.
觀音段3541建號建物之他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惟 其土地配賦依內政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釋,「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移轉,原所 有權人於該建物僅有一專有部分者,於全部移轉時,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須隨 同全部移轉;其有數專有部分,或同一專有部分,於部分移轉時,其移轉應有部分之多寡,由 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