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部分土地種植檳榔樹, 部分土地為雜林,部分有水塔座落;另假扣押查封時,據假 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 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 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7.
農作物:附表土地上種植之檳榔,依法為土地之部分, 亦在拍賣之範圍,惟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 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 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已提供興建農舍(樟湖段26建號)之土 地,該農舍為第三人謝○○所有;另拍賣之土地有未經解除 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之註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9.
依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函文,所拍賣29-392地號土地,經 查已為
11.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 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 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 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 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上述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 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