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1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398建號建物及 其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398-
3.
398-7建號,該編定二建號建物實際為同一增建物)。債務人 陳永財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等即共有人居住等語,建物地板有裂痕,牆面有部分壁癌,建物內 曾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據債務人之姐稱約20幾年前,債務人之父在建物三樓喝農藥自殺)。 本件不動產拍定後除618地號土地現為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9.
398-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 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 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