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戊標)土地於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90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其餘為雜草地。又本 件均係拍賣標的(戊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或共 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標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丙、丁、戊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9.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戊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 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 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 地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戊標)
10.
90地號土地訂有田字第4號三七五租約(承 租人:?○祥、?○明);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 承受之權。
12.
90地號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 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 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13.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