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丁標)土地於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32地號土地上部分有土地公廟占用、部分 為道路、
4.
36地號土地為雜草地。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丁標)土地 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標拍 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丁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 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 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 地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丁標)
11.
36地號土地訂有田字第3號租約(承租人:蕭○台、蕭○田、陳○ 珊)、
12.
15地號土地訂有田字第4號租約(承租人:?○祥、?○ 明)、
13.
15地號土地訂有田字第162號租約(承租人:蕭○盛、蕭○司、蕭 ○財);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14.
本件拍賣標的(丁標)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 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 則投標無效)。
1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 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 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