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丙標)土地於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均為道路(和平 路)。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實際占 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標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丙、丁、戊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 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7.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 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 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 地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 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 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8.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