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30地號土地係臺北市 北投區公館路350巷15號旁之巷道;587地號土地位於同路366號房屋後方,部分 為建物占用,部分為道路;592地號土地位於同路368號房屋後方,部分為建物 占用,部分為道路。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 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另案(112年度司執案第9436號)112年4月10日函 復稱587地號、592地號土地係62工使字第0148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539號 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 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587地號、59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587地號、592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 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 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