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498地號土地於另案(112年度司執案第9436號)及本案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 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350巷6號旁,上有鐵皮 棚架。上開棚架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