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1地號土地上有臺北 市北投區中央南路2段115號、113之1號、113號、111號、109號、107號、105 號、103臨號、103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於前案(112年度 司執字第99584號)函復,係82使字第511號使用執照(80建字第0056號建造執 照)之建物,561地號為其建築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 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 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 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