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181地號土地其上坐落門牌號碼台北市北投區大同街6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暫編21640建號建物),113年12月27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覆,為債務人之父居住使用。
4.
暫編2164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暫編2164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函覆:為整幢之既存違建,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