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24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即承租人黃○維母親及外勞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房屋目前為承租人母親及外勞居住,嗣陳報租期至114年6月14日屆滿,租金為每月13,000元, 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照片。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0261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位於主建物(20083建號)後方廚房。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 年12月27日函覆稱:20261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 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 記。
6.
20083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