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0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杏林二路14號建物圍牆內之空間,另有部分為同路14號、16號共用之樓梯 通道、大門入口占用。三據第三人李○翰陳報,其於民國73年間購買李○順與游○樹合建之臺北市北 投區杏林二路14號1樓之房屋與土地,地上建物購買迄今外觀未曾改變,占用 441地號土地部分,地主與前屋主未曾告知,建物外牆亦由原地主游○樹同意 前屋主李○順興建,外牆跟主建物是一體的,並一起出售移轉所有權予李○ 翰。第三人陳○豪則陳報其母於民國74年購入臺北市北投區杏林二路16號1樓,購入時屋主未曾提及房子有占用他人土地,購入迄今房屋圍牆也不曾改 建或擴建,其母於民國110過戶給陳○豪,不知道臺北市北投區杏林二路16號 1樓有占用到他人土地。四本件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源權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亦不明,實際情形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