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113年8月19日第三人林金寶具狀陳報,其為共有人之一,並稱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為親屬關係,不動產原為其父親林萬傳所有,為其世居於此,因繼承取得上開不動產。法院復於113年11月20日現場測量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伯母黃秀蘭在場稱,債務人早已不居住此地,頂樓增建為大伯林金寶使用,另有其弟與其家屬同住。
4.
本件拍賣之1186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