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5月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3地號土地係臺北 市北投區大興街24巷4弄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4.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2月15日函,423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1938號 使用執照(67建(北投)字第0236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依該執 照所示,本案之私設道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 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 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