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43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 隆市七堵區崇禮街129巷21號建物右側之巷道,645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 堵區永富路118號左側之巷道,714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崇智街16號 建物左側之巷道。」。
4.
。714地號之 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 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土地均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依基隆市政府114年2月24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00590號函略載:經查本 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12.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