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3地號 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俊德街21之1號福德宮東方約17公尺處之水泥空 地(以鐵皮圍籬及鐵捲門圍住),另部分土地為俊德街道路,部分為雜木林、竹 林及保甲路(產業道路)及一棟無門牌之鐵皮舊土地公廟。依基隆市政府114年4 月22日回函略稱: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3.
。惟現在實際 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
10.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1筆土地(應有部分)是否業經進行協議價購或徵收?或是否有 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 相關機關(例如:基隆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1.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