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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5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319號建物西南方約140公尺處, 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3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本 標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4年1月23日新北地籍字第1140158495號函略 載:305地號土地,並非位於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