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門牌號碼吉安鄉東里十五街64巷10號(吉安鄉 仁廉段716建號),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 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 使用分區記載為「吉安都市計劃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 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土地共有人兼具有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吉安鄉仁廉段716建號),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 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