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72地號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422號建物部分座落,第三人林O助在場陳稱,建物為其自住使用,目前做為機車行;442地號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寶清街101巷44號2層建物座落;456地號為寶清街101巷44號建物後方之防火巷;453地號為寶清街101巷
2.
54號建物後方之防火巷;450地號為寶清街101巷54號建物後方之防火巷;454地號為寶清街
3.
52號建物後方之防火巷;446地號寶清街101巷50號後方之防火巷,且有部分建物佔用。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用分區,272地號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其餘地號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0月2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3060938號函稱,442地號土地係54使字第277號使用執照(54營字第13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