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018乙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新路尾小段148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12.4
  • 65 點閱
  • 0 列管
  • 2025/7/1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12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4
保證金:
2.5
總坪數:
57.8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57.8 坪
總現值:
10.7 萬
拍後增值:
-1.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段新路尾小段 148地號,面積 955 m2,持分 1/5,12.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6/17,總底價 17萬,保證金 3.4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2拍,2025/7/15,總底價 14.5萬,保證金 2.9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5)
1.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 人員指界略稱:「系爭4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漁寮路112號房屋東南方約907公尺 處,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等語。
2.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 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 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 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段新路尾小段 148地號
955 m2 × (1/5) × 560 元 - 12.4 萬元
= -1.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8/20
2拍 不點交
746 坪 / 215.1 萬
2025/8/12
2拍 不點交
47.5 坪 / 6.4 萬
2025/8/12
3拍 不點交
93.6 坪 / 20.2 萬
2025/8/12
3拍 不點交
24.6 坪 / 5 萬
2025/8/5
特拍 不點交
838.4 坪 / 111.2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