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357地號為大寮區民興街45號至59號前道路;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現況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