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查封時,標的為空屋。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目前為 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據大樓管理員在場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具狀陳 報,拍賣標的目前自用自住,大樓管理員表示無車位,每月管理費新台幣2,096元,目前無積 欠。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