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五筆土地目前為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 路通行道路,約略位於門牌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路167號至298號建物前。又據 前案鑑價報告所載,五筆土地位於左營區博愛三路與至真路口西南側,近鄰漢 神巨蛋,鄰地建物門牌為新庄仔路298號;現況已為既成道路(新庄仔路);屬都 市計畫內,7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7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三種住宅區,727-
2.
752-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