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3.
民國113年12月13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屋內傢俱齊全,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 的係由其母親、弟弟及一位親戚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另據警員查報,債務人已多年 未返家,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之母親、弟弟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1253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