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鐵皮屋及已傾倒之磚造房屋各一棟占用,建物未占用土地部分作菜園使用, 其餘為雜樹林地。菜園之種植人不明。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 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
2.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3.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